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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作者:ajj09 发布日期:2008-7-16 9:58:12 阅读次数 298 来源:本站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意见(试行)》

二、许可申请人种类:

企业

三、办理程序:

受理      承办      审核       现场审核       其他      批准      办结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中审查内容对应的19项资料;

以上上报材料要求真实有效,装订成册(需提供一式2套),并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其中第6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以不装订在内。

网上申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同时采用纸质文本和网上申报两种形式。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企业直接登陆宁波市安全监管局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www.nbsafe.gov.cn),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在网上“安全三同时”一栏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注意事项:

1、属于省、市安监局负责验收的项目,经区安监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市安监局验收;

2、属于受宁波市安监局委托,由北仑区安监局负责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北仑安监局受理验收后由宁波市安监局出具验收意见;

3、由区安监局负责验收时,应当组织成立至少三名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通过召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验收会议应由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

4、区安监局应当对验收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将审查资料及审查意见报送市安监局;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或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86783515(窗口)、86780000(语音查询)、86783499(投诉)

八:中心网址:

http://www.blxzfw.gov.cn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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