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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05-8-5 21:00:18 阅读次数 506 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5110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去年6月,我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安监〔200456号),部署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管工作。由于各地机构、人员未到位,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范围、分类和申报登记软件等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部分市没有如期完成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一些市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质量不高,影响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快和统一规范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开展,确保按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管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把此项工作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外发生的重大化学工业事故,给人类带来了惨痛灾难和教训。事实表明:失去监控的重大危险源必然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当前,我国正着力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意义特别重大。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充分估计到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和影响,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措施,努力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
    
二、必须从组织、技术、经费和人员上落实具体的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是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必须明确领导分工,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任务和目标,以及省局的统一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本地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统一和规范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监控等环节技术性强、系统复杂,为确保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控工作的全面、真实、权威和有效性,省局就目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系统软件等问题,本着积极稳妥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原则,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相关技术问题明确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矿山的重大危险源分类开展申报登记和监管工作,并分别向省局归口处室申报重大危险源相关资料。配合质检部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监管工作。
    
(二)目前按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控工作,今后将逐步扩展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监控范围。烟火剂、烟花爆竹和矿山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监控工作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烟火剂、烟花爆竹的临界量应折换成爆炸物黑火药数量来掌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范围按照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范围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101号)来确定。
    
(三)为保证所采集重大危险源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规范性,实现全省各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中心能够进行数据交换和接口,省局在年内争取统一引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四、今年工作的总体安排。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省局对今年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开展作如下安排: 
    
(一)完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备案工作。各地在去年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摸底工作基础上,按照申报登记工作要求,督促、指导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各市于9月底前将本地重大危险源汇总情况报我局(汇总表另行印发)。
    
(二)争取尽早引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投入使用。各地要根据省局的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做好重大危险源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各市于1030日前将本地重大危险源计算机汇总信息报我局。
    
(三)完成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评估检测工作和实现对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根据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和现场评估检测情况,借助重大事故模拟分析技术,利用计算机对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年底前完成并划分重大危险源综合风险评估等级,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管。
    
请各地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和我局统一工作部署,认真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人,确保该项工作的如期完成。省局将于年底前组织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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